《检察工作》2025年第5期刊登了拱墅区检察院张孟春、李丽美、周贝妮撰写的《涉财产保全协助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路径》一文,现转载如下:
涉财产保全协助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路径
作者介绍:
张孟春
杭州市拱墅人民检察院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李丽美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第六检察部主任
周贝妮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摘要
协助执行是财产保全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旨在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现行法律规定了较为宽泛的协助执行义务,可能影响协助执行义务主体的权利和自由,导致利益失衡。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协助执行义务边界这一实质法律关系,充分遵循利益衡量原则,贯彻善意文明理念,在保全目的能够得以实现的前提下,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积极推动法院变更协助执行内容,为民事检察高质效履职提供精准路径。
关键词
财产保全 协助执行 法治营商环境 审判程序监督
为更好地引导各级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发布《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H市G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A健身公司与B某等消费者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程序监督案”入选该批典型案例。本文从该典型案例的办理过程及思路入手,深入剖析财产保全案件中协助执行义务边界这一实质法律关系,总结案件办理的实践经验,以期为民事检察监督提供参考路径。
一
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17年,A健身公司承租C广场分公司2000余平方米的场地用于开设健身房,租期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A健身公司自2021年3月起拖欠租金及水电费,同年10月停止经营。A健身公司在经营期间,通过预付卡充值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停止经营后未退还部分服务费用。2021年11月,B某等消费者将A健身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与A健身公司解除服务协议,A健身公司返还其支付的相应预付款并申请财产保全。审理期间,法院向C广场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A健身公司存放于C广场分公司营业场所内的健身器材,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止),要求C广场分公司协助保管。
2022年3月,C广场分公司将A健身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A健身公司的租赁关系,A健身公司向其支付租金等费用,并腾退房屋,及时处理与B某等消费者之间的相关纠纷。对此,法院就上述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于2022年7月、8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支持B某等消费者提出的解除服务合同及退费、C广场分公司提出的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等费用等主张。财产保全期间,C广场分公司于2022年4月向法院申请异议,请求法院变更保管场地,法院答复不适宜变更。
2022年5月,C广场分公司申请检察监督。审查初期,检察机关发现协助通知书载明查封案涉健身器材期限长达三年,不仅违反了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的法律规定,亦超出了C广场分公司与A健身公司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此外,法院要求C广场分公司以其主要经营场地无偿履行协助保管义务,并不利于资产的有效利用,且C广场分公司提供替代场地存放案涉健身器材,其提出变更财产保管场地的诉求具有合理性、可行性,更符合比例原则、经济原则。据此,G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解除案涉健身器材的原查封手续,根据C广场分公司另行提供的替代场地重新办理查封、协助执行手续。
2022年7月,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查封案涉健身器材,期限两年,同时完成财产保管地点变更。同年8月,法院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作出处理。经回访了解到,C广场分公司原被用于存放健身器材的1000多平方米场地已于2022年9月另行出租,案涉健身器材已评估拍卖。
二
涉财产保全协助执行案件
的争议焦点及办理思路
协助执行程序不仅是确保债权实现的重要环节,还关系到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在找准各方权利义务冲突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协助执行义务边界这一实质法律关系,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公正客观地作出判断。
厘定争议焦点
财产保全中协助执行义务的边界。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产保全中协助执行的主体、程序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协助执行的义务也相对较为宽泛。在财产保全过程中,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不具有可归责性的主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甚至承担宽泛、普遍的协助执行义务,以及要求协助执行主体动辄承担多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将面临正当性的考问。本案申请人C广场分公司提出变更协助保管场地的诉求,究其实质,是C广场分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主体所应承担的义务边界的认定问题。因此,准确把握协助执行义务边界这一实质法律关系,厘清各方权利义务,是开展检察监督的关键和首要问题。
具体来说,本案消费者申请保全的目的是防止A健身公司擅自处分或转移健身器械导致财产灭失,无法实现胜诉权益,而C广场分公司协助保管的场地为其主营业场地,协助执行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在此情形下,C广场分公司提出变更被保全财产保管场地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则涉及到协助执行义务边界的认定问题。租赁合同解除前,C广场分公司负有一定的协助执行义务,但这是否意味着其即有义务长期以其主要经营场地作为保管场所;租赁合同解除后,C广场分公司收回场地使用权,此时是否仍负有协助执行义务。上述问题是精准判断C广场分公司协助执行义务边界不可回避的主要争议焦点。
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的检察监督范围。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民事审判中法官在一个合理范围内对个案酌情作出裁判的权力。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往往会受到个体意志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存在权力滥用或行使自由裁量明显过当等情形,容易导致裁判说理不充分、裁判尺度不统一甚至违法裁判等问题。如何对自由裁量权加以必要的限制,能否将其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不仅关系到案件的监督效果,更关涉裁判权威和司法公信。对此,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件背景、各方权利义务的履行等状况,全面客观地审查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正当、是否契合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就本案而言,在租赁合同履行内,法院以C广场分公司负有协助执行义务为由不予变更协助执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其未考虑到协助执行对C广场分公司的实际经营造成的影响,尤其是在C广场分公司申请异议、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后,变更协助执行内容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紧迫性,法院拥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却仍答复不适宜变更场地,自由裁量权行使缺乏合理性。
明确办案思路
以强化调查核实权行使提升监督成效。为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获取关键信息,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实地调查、走访排摸等形式及时、规范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本案审查期间,G区检察院先后走访C广场分公司及公司总部,了解到C广场分公司因电商冲击和经济下行的双重压力,门店的顾客数量和零售额大幅下降,企业运营成本持续增加,经营面临困境,仅三个月内亏损已达数百万元。协助保管案涉健身器材不仅占用了C广场分公司1000多平方米主营业场地,A健身公司拖欠的上百万元租金费用亦未收回。据此,检察机关认为,C广场分公司承担的协助执行义务应当有所限度,不应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确保财产保全效果和目的能够得以实现的前提下,C广场分公司提出变更保全财产保管地的诉求更能兼顾各方利益,且A健身公司被查封的健身器材均为可搬移拆解的普通器械,变更保管地点具备可操作性。
以公开听证加深理解互信。针对双方当事人有较大争议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释放争议焦点、听取各方意见。本案以B某为代表,共有40余名消费者因A健身公司未能退还预付款而起诉至法院,并且多名消费者在起诉前多次向相关部门信访,拒绝变更场地。为此,检察机关在听取消费者代表的意见诉求、走访对话C广场分公司管理人员后,组织召开听证会,寻求最优解决方案。听证会上,C广场分公司详细说明了公司面临的经营困难以及案涉健身器材存放于公司经营场地所造成的影响,并提出了兼顾各方利益替代性财产存放方案。消费者代表对于搬移健身器材、变更场地是否存在障碍,是否会对健身器材的价值造成减损等问题提出顾虑。检察机关要求C广场分公司完善、细化替代方案,并邀请消费者代表实地查看替代保管场地。C广场分公司承诺搬移过程将邀请第三方见证,同时邀请健身行业专业人士向消费者解释说明健身器材设备搬移拆解问题,并表态对于因搬移而导致器材价值贬损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替代方案最终促成落地。
以合法性为基础兼顾合理性问题监督。本案中,C广场分公司协助执行的义务来源于租赁合同的履行,该义务自然也可以基于租赁合同的解除而消灭。因此,在确定C广场分公司协助执行的内容及期限时应着重考虑合同义务的履行期。此外,关于动产的查封期限,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超过两年,而法院作出的协助通知书载明查封案涉健身器材的期限为三年,存在明显违法情形,C广场分公司要求变更协助执行内容具有合法性依据。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结合案涉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针对法院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即要求C广场分公司承担过于宽泛的协助执行义务,对于其提出的变更保管场地的替代性方案未予支持,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不当,据此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法院变更协助执行内容,实现检察履职的最优效果。
三
涉财产保全协助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路径
遵循利益衡量原则
准确把握协助执行义务的边界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及利益最大化构成了利益衡量原则的法理基础。既然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客观存在且无法回避,在多方利益互相交织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有效、合理的价值判断。在判断协助执行义务是否过度或超越合理边界时,应当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寻求利益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指出,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强调坚持比例原则,合理选择执行财产,灵活采取查封方式,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16条也做了类似规定,要求在保全目的能够实现的情况下,选择采取对被申请人生活、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上述规定是利益衡量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为准确界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边界提供了基本思路。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协助执行义务承担问题的案件时,应当遵循利益衡量原则,充分贯彻善意文明理念,综合衡量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利益冲突。
兼顾合理性原则
强化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对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由此可见,检察监督不仅是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任意行使的重要手段,更是追求司法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范围和必要限度,强化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力度。实践中,检察机关不仅应对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还应兼顾合理性问题。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合乎情理、能否最大程度体现公平价值。因此,检察机关对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监督,不仅要重点审查裁判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坚持了正确的裁判理念、符合正确的发展方向,是否违反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同时还应确保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兼顾法理情的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企业得以良性、健康发展。
立足监督职能
促推高质效检察履职
加强外部沟通配合。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法院审判、执行部门沟通衔接,既要分工负责、发挥各自优势,又要配合协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防止矛盾纠纷扩大或者激化。通过搭建审判、执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案件会商、联席会议等形式,与法院建立联络机制,对于案件办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交换观点与意见,强化检法联动,形成监督合力,确保检察建议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同时,可以确定各方联络员,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沟通,在必要时对相关人员开展释法析疑、矛盾化解工作。
深化内部协同联动。通过内部协同联动机制,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扩大监督成效。对于案件可能存在重大信访风险的,可与控申部门提前做好应对防范措施;对于案件确有必要启动调查核实,而民事检察自行调查能力缺乏、取证经验不足的,可联合刑执部门共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于案件可能关联刑事、行政或公益诉讼线索的,及时通过内部线索移送机制进行移送。
构建多元解纷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将矛盾化解、定分止争贯穿于办案各环节、全领域,积极运用民事检察和解、检察听证等多元解纷模式,通过释法说理,帮助双方当事人消除对立、寻求出路,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促进法治营商环境转型升级,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肖建国、庄诗岳:《论协助执行义务的边界》,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11期,第2页。
[2]赵泽君:《论民事自由裁量权》,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4期,第37页。
[3]司伟、杜涛:《利益衡量视角下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新实践与体系完善》,载《人民司法》2023年第32期,第21页。
[4]蓝向东、白晶、宁晓颖:《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检察监督实践路径》,载《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3期,第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