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责,起于微末。轻微犯罪不是小事,它可能让你付出沉重代价。生活中,一时冲动、一念之差等微小的行为都可能触碰法律底线。拱墅检察特此开设普法栏目——慎微,本栏目聚焦日常生活中易被忽视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真实案例解析法律边界,在细微处筑牢法律防线,避免因小失大,陷入法律困境。
本期聚焦一起刑事执行监督案件。
第三期
“我只是‘忘记打卡’两天,后果这么严重?”
“我就是存着侥幸心理,没想到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会这么严重……”这是小丽在被收监前对检察官说的话。罪犯小丽在缓刑考验期肆意妄为的行为,最终让她的缓刑被撤销,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
消失的48小时
小丽原本经营着一家网店,因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进口的“外烟”于2024年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缓刑。
2025年年初,拱墅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本应每天回家打卡的小丽,连续两天未向监管人员请假,擅自离开监管区域通宵未归,情况可疑,决定进行调查核实。检察官调取了小丽的电子监管记录及其他相关信息后发现,她在那两天里分别跟两名男子在酒店开房过夜。
事情绝不只是小丽辩解的“忘记打卡”这么简单!消失的48小时里究竟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的秘密?
揭开脱管真相
无论检察官怎么问,小丽始终支支吾吾,不肯交代脱管期间里的行踪。
“她在撒谎!”面对小丽闪躲的眼神和慌乱的神情,承办检察官推断她有可能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于是将初步推测告知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并联合区公安分局展开详细调查。调阅的电子监管记录、酒店入住信息、转账记录……一条条数据线索逐渐拼凑出真相轮廓。
调查结果印证了检察官的判断,“这不是单纯的违反监管规定,是涉嫌卖淫嫖娼。”
“我想赚点快钱,想着偶尔出去两天,应该不会被发现……”
原来,小丽在“消失”的两天里,擅自脱离监管区域与张某、陈某去酒店开房,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区公安分局遂根据调查结果对小丽、张某、陈某分别处以相应行政拘留处罚。
开展刑事执行监督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拱墅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小丽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法建议拱墅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最终,小丽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
社区矫正制度是司法文明的体现,是犯错者重获新生的“缓冲带”和“引路灯”。社区矫正虽无高墙束缚,但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当珍惜被宣告缓刑的机会,积极接受社区矫正,遵纪守法、改过自新。切不可认为一切“万事大吉”,甚至肆意妄为。正如罪犯小丽,心存侥幸心理,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监管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就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刑罚。
什么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同时负责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以及受理刑事被执行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相关工作。
近年来,拱墅区检察院利用数字检察监督方式,积极融入区司法局矫正监督平台,通过对大数据排查分析等智能手段,破解刑事执行部门力量不足的难题,用数字监督跑出办案“加速度”。
从发现数据异常到立案监督,从联合调查到建议收监,这场“云监督”与“实地核查”的无缝衔接,不仅彰显了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更让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明白:缓刑考验期里,任何侥幸心理和违法行为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