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着以后把钱还回去就好了,不知道这样已经犯罪了……”这是检察官提审时,杨某反复重复的一句话。
杨某是某连锁健身公司(下称A公司)员工。自2022年3月起,他被公司委派至城北店担任店长职务,公司规定,所有健身会员会费和私教等费用要统一转公司公用账户,并提供了一个收款码用于向会员收取相应费用。
“一开始,我都是严格按公司规定执行的,但我们的工资是‘底薪+提成’模式,不是每个月会费办理都能达标,于是快到月底时,我会让一些要办卡的人把钱先转到我个人微信或者支付宝,到下个月或者业绩不好的月份我再转回到公司账户里。”杨某辩解道。
然而,面对动辄大几千、上万的会员费用,杨某别提心里有多痒痒了,加之自己的直播生意亏损,杨某便避开门店其他人员,但凡有机会就让会员扫自己的私人收款码,收取会费后,再趁无人之际,私自登录公司会籍系统,加录会员信息。
2022年,A公司在内部核查中发现,近几个月城北店的会费收取情况很不理想,与其他几个门店和该门店以往相比会费和私教等费用相差甚远,还经常有会员续费后,会籍系统并未录入的情况发生,公司怀疑店长杨某挪用并侵占了公司资金。在与杨某交涉过程中,杨某自知理亏,便选择主动离职,但对于公司讨要的10余万元费用却表面佯装答应,而拒不归还。
一来二去,一年半过去了,公司索要无果,万般无奈之下,于2024年5月向公安机关报案。5月22日,杨某归案。
经拱墅区检察院审查,2022年3至2022年9月任职期间,杨某利用店长职务之便,通过用自己的私人支付宝收取会员包年会费、私教费、游泳课时费等费用,并将其中部分据为己有,侵占金额8.4万余元。这些私吞的钱款被杨某用于填补生意经营不善造成的亏空以及日常开支。
2024年7月3日,拱墅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杨某提起公诉。2024年9月27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这起案件反映出该企业内控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存在一定漏洞。但这些问题不是被告人犯罪的理由和借口。企业员工应当严守法律底线,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良好的商业环境。
同时,企业尤其是一些服务型中小企业应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监管,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员工的法律教育培训,确保企业良性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