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陈某伙同他人成立若干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通过发行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企业贷等产品形式,以年化6%—12%左右的利率为诱饵,以关联公司担保函变相保本付息的方式,通过口口相传、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3000余人。
至2019年案发,共造成1000余名投资人损失人民币16亿余元。所吸收资金通过事先设立的层层通道账户归集到陈某等人实控账户,用于还本付息、偿还债务、对方放贷、经营成本等。
据部分投资人陈述,其参与该公司见面会、宣传会时,被告知公司是具备“金融牌照”、有合法合规备案的,不是非法集资而是私募基金。所募集资金是与银行合作开展转贷业务等,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最终,因数额特别巨大,陈某等人被拱墅区检察院移诉至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陈某等人刑事处罚。